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对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相符后,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抵扣。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更新技术装备。
二、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四、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花生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在取得有权机关确认的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六、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企业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七、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提供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