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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紧迫感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即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有力举措。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制定了"三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安委办〔2009〕6号、7号、8号)。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深刻领会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目的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并准确把握工作的内容、步骤和要求。
  二、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组织协调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目标,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切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及时印发实施。各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制订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对辖区街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指导。
  四、综合协调,加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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