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房房源。
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
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八条 新建限价房和以其他形式筹集的限价房套型面积应以60-80平方米为主。
第九条 新建限价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各地应结合中心镇和开发区的建设,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房项目建设。
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由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条 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等部门制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拆迁安置房等房源的余房转为限价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政府收购储备后,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房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限价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