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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土地监察重点镇(乡)街道整改制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涉土信访和维权维稳工作,要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特别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土地违法案件高发的镇(乡)街道列入土地监察重点地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暂停其各类建设用地审批。

  (四)建立违法用地问责制度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法用地整改不力和土地违法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在实施土地行政处罚同时,必须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政府(含开发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

  4.对接到违法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宁波市违法用地抄告办法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宁波市违法用地抄告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共管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效制止和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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