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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合查纠机制

  (一)农业、林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林地的保护监管工作,水利、海洋和交通部门要重点做好涉及河道、海域和公路等区域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工作,其他部门也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做好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查纠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县(市)区、镇(乡)街道政府要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查处领导小组和综合防控队伍,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国土资源执法警务联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车辆和人员,积极开展联合执法。

  四、强化考核考评,严格落实问责制

  (一)建立土地执法考核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订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考核办法,严格实施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先进镇(乡)街道评选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平安宁波考核、年度用地指标分配等工作挂钩。

  (二)建立违法用地预警和领导约谈制度

  各县(市)区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警;达到10%时,由市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确保我市当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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