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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规范用地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严格实施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切实加大了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力度,土地执法氛围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依然严重,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高发态势还没有从根本得到有效扭转。全市各地各部门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对保障发展、保护耕地、保护干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千方百计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积极推进土地执法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镇乡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作用,建立和加强村级土地协管员队伍,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建立违法用地的信息报告责任制度,切实提高违法用地的发现率。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罚、处分,对制止无效或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案件及责任人员,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并书面抄告(违法用地抄告办法见附件)或移送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抄告单后,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按土地审批程序取得相应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办理通电、通水、通气等业务;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和所有权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将企业违法用地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和未经批准非法建设商铺、市场的单位(个人),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对登记后实施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对私自接水、接电等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能,密切配合,确保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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