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引导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对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给予扶持。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办经济实体和个体经商,在办理注册登记,用地、收费、信息、纳税、贷款服务等方面降低门槛,落实优惠政策,给予大力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鼓励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工作,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银行贷款,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项目,要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从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证照类费用。认真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统一取最高限额。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照顾性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四、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建筑、交通、 水利企业和曾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避免因欠薪导致各类事件发生。建立由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防控机制和应急预案。坚决打击、依法查处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和携款逃匿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预备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解决突发事件。对已被确认的恶意拖欠,可向本级政府报告后动用应急预备金先行垫付,再对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建立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绿色通道”,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