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自2009年4月30日24时起,取消全省103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含二级公路桥梁、隧道)。为贯彻执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维持正常的车辆通行秩序,促进全省公路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性
国家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是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国家实施燃油税费改革、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我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含一级公路桥梁、隧道)和经营性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成为我省高速公路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保障,成为建立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统贷统还”机制的重要基础。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不仅关系到我省收费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关系到全省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综合治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收费环境,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法规政策,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通行费减免范围以及国家七部委确定的“五纵两横”通道(即我省境内107、318国道以及京珠、黄黄、武黄、汉宜、沪蓉西、岱黄高速公路和黄石、宜昌长江大桥)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以享受“绿色通道”减免优惠政策外,凡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其他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车辆在通行收费公路时,要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的,要依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