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标准。健全新建项目准入机制,依法限制高消耗、重污染项目的准入,加快淘汰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产能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严格控制沿江、沿湖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开发强度。研究制订差别化的环境容量调控政策,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运用经济杠杆,合理调剂地区间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重点发展区域腾出环境容量。
十二、提升开发区承载能力。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承载能力,把开发区打造成为集聚投资的主要载体。推进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建立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探索通过股份制、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圈域内开发区之间以及与圈域外开发区之间开展合作,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圈域内开发区结对共建,兴办特色园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完善和创新开发区土地供应政策,开发区用地计划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实行单列。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通过直接投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改革投资行政服务体制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以放宽、搞活、提速、减负为核心,创造有利于投资的政策环境,形成投资持续快速增长内生机制。规范项目管理,优化项目服务,改变“重前期审批、轻后期服务”的观念和做法,建立以项目为中心的行政服务体制,为项目单位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服务。认真贯彻执行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提高行政服务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另有明确规定的外,省级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权限,均下放给城市圈市、县政府。各市、县要对与投资和项目有关的审批事项认真清理和评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对通过事后监管能达到预期效果的,不再进行事前审批。积极探索将依法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通过集中办理、合署办理的方式,整合行政审批程序,尽快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和办结。清理和压缩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收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投资项目建设环境专项整治,依法打击涉黑涉恶、强买强卖、非法阻工等违法行为,维护项目建设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