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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支农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支农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农函〔2009〕273号)


省直农口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支农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更好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大局,增强财政支农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2009年,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以及执行中中央财政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财政与农口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财政支农工作的责任落实,不断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支农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支农预算执行会商制度
  (一)预算执行会商原则
  1.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政策和工作部署。
  2.紧密围绕财政支农改革发展管理中涉及财政财务的相关事项,包括政策支持、资金安排、制度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
  3.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4.增强农业财政财务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
  5.加强农业财政财务的统一性和综合性。
  (二)预算执行会商内容
  1.研究落实国家出台的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农业财政财务年度、季度工作总结、计划、任务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2.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管理方式、管理成效,分析存在问题,重点分析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明确部门的各自职责和任务,通报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
  3.建立部门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对预算安排的经费支出,总体实行“经常性经费均衡支出、专项经费限时支出、采购经费限期执行”原则,进一步提高部门专项资金下达的时效性,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部门预算批复后,农口部门要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细化到年度具体执行时间,于2月底报财政厅农业处备案,细划支农专项资金支出时间杜绝前松后紧现象。对部门预算安排未细划的专项资金,部门应在9月底前细划到具体实施项目县或单位;对中央财政追加的支农专项资金,部门收到文件或预算追加指标单后,原则上一周内拿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商财政部门;防汛抗旱以及防灾、救灾资金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拿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商财政部门。年度执行结束,无特殊情况,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应实行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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