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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卫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感染猪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准备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58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感染猪流感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浙卫办医〔2009〕1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系统人感染猪流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9〕53号)要求,结合我市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及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医疗救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准备工作,认真研究分析甲型H1N1流感等呼吸道病毒致病的临床特点和病程规律,及时总结预防和救治经验,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着力提高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诊疗水平, 尽力确保救治成功率。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定点医院,组建医疗救治专家组
  市卫生局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各县(市)、区第一人民医院为所辖区内定点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同时作为市级后备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负责收治辖区内的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实行属地救治。重症患者原则上在当地定点医院治疗和抢救,出现严重并发症需要跨科或跨区域诊治的危重抢救病例,应请市卫生局派专家前往指导救治,确需转诊的,应经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同意后,需安排负压车或专用救护车辆方可转送。各定点医院要组建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重危病人的抢救,不准拒收病人,不能因费用问题影响对患者的治疗。
  (二)进一步规范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都要设立预检分诊点,对不明原因的呼吸道发热病人要详细询问相关病史,并安排至发热门诊就诊,防止门诊病人的交叉感染。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参照非典型性肺炎、人禽流感救治工作的要求,设立与普通病人相隔离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发热门诊应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和留观室等,放射检查时可配备移动式x光机,并在院内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要做到人员设施到位、资料规范完整,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并经过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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