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交发〔2009〕100号)
市运管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规范出租汽车到期运力再配置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经杭州市政府批准,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工作。
附件: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规范出租汽车到期运力再配置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再配置是指以单车服务质量考核为依据,核定出租汽车原经营权到期后可以延续使用的经营权期限。
第二条 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的规定,开展单车年度考核。具体为:在经营权核定的期限内一年一考,一车一考,当年确定考核结果。经营权核定期满后逐年考核的累计期限为经营权再配置期限。
第三条 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单车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核定单车经营权再配置的期限。
第四条 再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以月为单位。
第五条 年度单车考核总分为12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