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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费〔2009〕71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备案,成为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收费管理的数据资料,夯实收费管理工作基础;有利于全面分析收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收费宏观管理。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局从发,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收费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一是明确收费统计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保持该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收费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备案;二是保障收费统计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条件,支持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三是制定具体办法,明确收费统计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帮助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台帐,指导收费单位及时提供并如实填报收费统计数据。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统一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收费年审统计系统》(下载网址:www.pricemanage.com)填报统计数据并按《细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掌握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分析判断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负责全省收费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省辖市及以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制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中央和省设立的和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对本地区收费总额和各方面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收费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收费年审及收费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第十一条 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10日前,通过网络(收费年审统计系统)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物价局。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省物价局在每年7月底前,对全省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布;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本行政区内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省物价局每年对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统计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收费统计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物价局。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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