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9〕67号)
省人事厅,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收取招标师职业水平考务费基础上,核定我省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考试费每生每科60元,考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二、收费单位收取的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开支。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纳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