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机制。市城管局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区城管分局对各街(镇)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综合考评。街(镇)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人本执法、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和市城管局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街(镇)综合执法的投诉举报,对街(镇)执法队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当事人对街(镇)执法队以区城管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或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行政复议办要加强对区政府、市城管局复议案件的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
(六)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责任倒查制度。街(镇)执法队对以区城管分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街(镇)执法队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于本方案确定的执法事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正确的,或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移送有处理权的执法主体而没有移送的。
3.没有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4.街(镇)执法队的工作管理不力或指挥调度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区城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五、具体步骤
全面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在1至2个区先行试点。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选3至5个条件不同的街(镇)进行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已开展试点的区可在辖区内先行推进。
(二)展开阶段(2009年7月1日至12月30日)。
市城管局汇总各区试点经验,指导各区全面推进。各区政府在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在辖区内组建街(镇)执法队,按规定时间完成职责交接,实现工作责任的无缝衔接。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