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配合处理以区城管分局名义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市、区相关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加街(镇)执法队的执法事项,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扩大执法范围。各区政府确需扩大街(镇)综合执法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市、区和街(镇)综合执法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列入街(镇)综合执法的事项,应以街(镇)执法队查处为主。市、区城管机构在街(镇)辖区内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交由街(镇)执法队依法处理。
(七)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施综合执法。
(八)市法制办根据《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牵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综合执法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各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城管局、法制办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街(镇)综合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关系等方面问题。市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参照市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运作。
(二)建立公安保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保障街(镇)执法队的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积极做好预防和打击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对妨碍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顺利进行。
(三)建立执法协调机制。街(镇)综合执法发生的争议,属于不同行政主体之间争议的,按照《
广州市行政执法协调规定》处理;属于同一行政主体之间争议的,由区城管分局先行组织协调;区城管分局难以协调的,提请市城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在解决争议期间,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由最先发现的执法机构受理,待争议协调解决后再由协调确定的执法机构负责处理。
(四)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城管局会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建立、开发全市街(镇)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市城管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在网上及时公布、更新有关行政许可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供街(镇)执法队调阅。街(镇)执法队要及时采集和整理各自的执法信息及相关社情、动态并在网上公布,供市、区相关行政机关调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