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民〔2009〕11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合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合肥市民政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民政实际,我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 依法受理相关行政审批及对我局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 窗口是我局派出机构,受我局委托履行民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发证等权力及对我局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条 为加强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优质、便捷、高效、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展现民政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配备按照“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原则,设立AB岗制。
第五条 A岗为窗口首席代表,从局系统在编工作人员公开选拔产生,任期三年,享受副科级待遇,负责窗口全部日常工作。三年期满,德才表现优秀者,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条 B岗协助A岗工作,A岗不在时,负责窗口工作。在工作上服从A岗领导,考勤由A岗负责。
B岗人员由民管办、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基层政权处按轮班表抽调一名同志轮流担任,一月一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窗口严格按照我局及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