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9〕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川府函〔2009〕21 号),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提高到12%。
二、各区县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6%-8%提高到10%-12%;具体的缴存比例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但缴存比例不能低于10%。
三、全市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12%确定缴存比例。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