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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厅函〔2009〕6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确保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 号)精神和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 〕165 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切实抓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于5 月10 日前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上报至省厅。

  二、各地应按照部省规程规定和培训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设计科学的技术路线与流程、应用正确的技术方法与手段开展评价工作。要根据已有工作基础准备工作底图,在全面收集基础资料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工作;在程度评价和潜力测算过程中应注重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对开发区规划和发展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

  三、各地在开展评价工作中,可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集约利用评价理想值和权重值,但要做好与省厅制订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衔接(见附件2)。如当地现状值高于全省统一理想值,则直接以当地现状值作为自定理想值取值;如自定理想值低于全省统一理想值,则必须在技术报告中详细阐述该自定理想值的确定依据。

  四、除了申请升级扩容的以外,本次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验收。实施单位在完成评价工作后应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经报省厅同意后,及时组织专家召开成果验收会,审查成果内容并提出成果修改意见,在确定符合验收要求后出具验收意见。

  五、各地要加强专题研究,对开发区典型企业的示范作用、开发区内农村居民点可供应量等专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方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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