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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等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决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动员部署阶段(3月中旬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动员部署和宣传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3月中旬至10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各自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督促检查阶段(11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总结阶段(12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于12月1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报告。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落实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由省安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安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广播电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在省安全监管局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要将“安全生产年”活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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