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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一)建立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落实有关协调推进工作。
  (二)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治保障。配合市人大制定出台《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加快研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全力营造有利于金融发展的人才环境、创新环境、信用环境、监管环境和法治环境;研究制定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按法定程序完善港口经营、船舶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大力支持海事仲裁机构和海事司法机构建设。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网上审批平台,推广告知承诺和并联审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加快构建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航运制度创新、口岸保税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构建适应服务经济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框架。加大国资国企改革力度,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资管控模式优化,着力完善进退有序、流转顺畅的国资运营体系。加大支持力度,不断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对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制订出台本市重点行业调整振兴的实施意见,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着力提升汽车、装备、船舶、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配套支持,争取国家级科研设施落户上海。设立100亿元的上海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建设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为契机,聚焦钢铁、石化等行业,推进一批产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金加大对重点领域种子期、起步期创业企业的投入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聚焦水泥、纺织印染等行业和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等生产工艺,力争每年完成600项左右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五)完善有利于人才集聚的政策措施。实施“千人计划”,着力引进金融、航运等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鼓励金融和航运机构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户籍(居住证)等方面的优惠或便利。建立金融等人才奖励计划,对于做出显著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进一步完善金融和航运类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高人才综合服务水平。促进高校主动加强学科专业优化调整,积极利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支持金融和航运类学科专业建设和相关人才培养。加强职业教育培训,统筹利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等有关方面加大金融、航运人才教育培训力度,研究建立浦东国际金融研究培训中心。强化校企合作、产学研联盟,探索建立金融和航运专业学位制度。积极引进海外知名教育和培训机构,支持高校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提高金融类、航运类人才培养培训的国际化水平。完善金融和航运类人才评价标准,构建与国际接轨的职业能力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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