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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
  1.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造船、航运等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大力开展船舶抵押贷款、船舶抵押贷款信托、船舶融资租赁、船舶经营性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信托、船舶售后回租、船舶出口信贷等融资服务。探索航运融资方式创新,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等共同组建航运产业基金,为航运金融、物流等航运服务,以及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航运相关企业等参与组建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在上海的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
  2.加快发展航运保险业务。大力发展船舶保险、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培育航运再保险市场。鼓励在沪保险公司结合实际自主开发产品,不断提高勘验、评估、理赔等保险服务水平。加强航运保险信息化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影响力的航运保险定价机制。积极推动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等共同出资组建专业化的航运保险机构。
  3.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简化操作流程;研究并先行试点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的有关税收问题,鼓励进出口企业在国内投保。
  4.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依托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专业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完善运价指数体系,加强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研究,为我国航运企业进行航运风险控制创造条件。
  (五)促进和规范邮轮产业发展
  1.大力吸引境外国际邮轮公司落户上海。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境外国际邮轮公司在上海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和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的操作办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境外邮轮公司在沪设立控股或独资的邮轮公司,开展邮轮业务。
  2.着力完善促进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上海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对以上海为母港长期停靠的邮轮给予规费优惠;探索制定国际邮轮公司挂靠上海的“一揽子”规费优惠标准和便利通关措施,进一步规范邮轮船供市场;制定国外入境邮轮乘客中转免签的相关规定,提高通关效率。
  3.加快完善促进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建立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保险、信贷等方面开设邮轮产业专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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