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1.拓展金融市场广度。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发挥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中心在上海比较集中的优势,扩大票据业务规模,争取把上海建成全国票据集中交换的中心;积极推进信贷转让市场建设;探索建立保单、信托资产转让等市场。
2.促进债券市场加快发展。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完善做市商制度,促进债券一、二级市场建设及其协调发展;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在投资者、交易品种、登记托管等方面的互联互通。
3.加大期货市场发展力度。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序推出原油、汽柴油、沥青等能源化工期货品种上市,促进形成亚太地区的原油等大宗产品基准价格;支持推出铜、铝等期权类产品,开发铅、白银等金属类期货以及商品指数期货。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期货市场交易;探索期货市场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有效途径。
4.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不同市场和层次间上市公司转板方案,拓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和规模覆盖面,提高其主板地位和市场影响力。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先行探索建立以上海高新技术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交易对象、以机构投资者为投资主体、由优质证券公司进行保荐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领域及长三角地区辐射。
5.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上海再保险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再保险公司,吸引境内外著名再保险机构入驻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探索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
1.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加快发展,大力促进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集聚和发展。
2.积极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具备一定条件且注册在上海的金融企业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大力吸引具有综合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由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在业务监管上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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