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川府函〔2009〕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有效保障我省“两个加快”全面推进,报经省委同意,决定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

  (一)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和财政状况等差异因素,按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4种类型分别确定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及待遇县依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标准执行。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1.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86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64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540元。

  2.在任村主任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78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58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500元。

  3.在任村文书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69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51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430元。

  4.在任组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20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165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150元。

  5.在任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1200元,社区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1100元,社区专职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

  6.村(社区)办公经费补助标准。平原地区每村每年5000元,丘陵地区每村每年4500元,山地地区每村每年4000元,少数民族地区每村每年5000元。社区办公经费在原补助基础上可适当提高。

  (二)享受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的职数核定为:每村按4职,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村会计)、其他村干部核为1职(基本报酬总额不超过村党支部书记),每组按组长1职核定。每个社区干部按党组织书记、主任和1名专职干部3职计算。

  (三)上述标准为最低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工作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适当增加调整。同时对任期满一届的村“三职干部”可按每届每月增加10元任期补贴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