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时间执行对村(社区)干部的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工作需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各区县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自身财力,积极筹集资金以确保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和办公经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区县不得出现违反规定降低补助标准和拖欠村(社区)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情况。
三、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基本报酬激励保障机制。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村干部,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