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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区县政府

  1.成立区县一级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开展摩托车专项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努力形成区县、乡镇、村社三级管理模式,细化措施,打牢摩托车安全管理的基层基础。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主持召开本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多车企事业单位参加的摩托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全面部署本地专项工作。

  4.帮助、指导、督促本地企事业单位构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5.负责制定辖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工作的社会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安监部门

  1.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纳入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把摩托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

  2.各级安监部门做好摩托车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摩托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对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公安部门

  1.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严厉查处本辖区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酒后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形成摩托车严管态势。

  2.严把摩托车入户、检验和摩托车驾驶证办理关,积极探索“车管业务前移”、“上门服务”等业务模式,出台便民、利民相关措施,做好便民利民工作,切实抓好摩托车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3.指导辖区单位、大、中型企业、建筑工地、商场等建立摩托车管理台帐、完善制度,逐步形成摩托车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4.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五进”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四)交通部门

  1.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市、区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确立交通线路、保障运行安全等方面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2.完善农村客运体系建设,扶持农村客运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3.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的建设和清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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