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
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价办[2009]10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及《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今年将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工作。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给合我省“双认定”工作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市、州、县物价部门对已经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宣传及材料收集、核对等工作,并于今年8月15日前将关资料报送省物价局。
二、“双认定”有关文件及表格均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和“湖北省物价局网站”登载,以便于申请人查询和下载。
三、我省2009年度的“双认定”工作也已全面展开,望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有关“双认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双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双认定”工作的覆盖面,促进我省“双认定”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附件: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湖北省2006年取得“双认定”证书的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名单(略)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