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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新余市政府令
(第15号)


  《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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