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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应当在新余市政务信息网核网平台上运行。

  第八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以下规定的设备和软件:

  ㈠新余市政务信息网核网接入设备;

  ㈡新余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文件格式和电子印章软件);

  ㈢彩色打印机。

  第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所用的系统软件和电子印章密钥硬件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第十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部门的专职责任人将其通过新余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进行处理,生成符合规定的电子公文,并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通过新余市政务信息网核网发送至接收机关。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紧急公文应在电子公文发出后通过短信平台或其他方式及时告知接收单位;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二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在上班时间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持接受状态,接收本单位公文。接收时必须对公文发送单位、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如不符合规定则退回发送单位,对紧急公文应及时接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管委会电子印章由市政府授权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发,各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管委会办公室(人秘科)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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