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新余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和《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07〕33号),为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之间电子公文传输,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通过新余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和管理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办公室(人秘科)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系统服务主机及网络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安装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接收传统纸质公文的内设机构里,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机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