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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尽快收回下放的规划管理权限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建规〔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部分市、县(区)城乡规划仍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现象,《通知》进一步明确:“城镇规划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和省政府三令五申明令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是实施城镇规划、促进城镇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各地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的必备条件。”“各设区市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并督促所辖有关市、县尽快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将下放的规划管理权收回,由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早有明确规定,先后下发了《关于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余字〔2005〕32号)及《新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余府令〔2005〕第3号)等文件,明确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对各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按照《通知》要求逐条进行清理,查找是否存在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情况。对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在2009年5月8日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制度。在日常规划审批管理中,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制度,实现规划许可“一书两证”全覆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范乡村建设审批程序,逐步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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