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参加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市级部门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各级各部门面向社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办理时限应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提速30%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达到60%以上。由市和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法制、监察部门,对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要逐部门、逐项目、逐环节、逐岗位审查审批标准时限,对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工作的,由部门窗口首席代表统一安排,部门有关处室、机构应在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相对简单的,各部门应授权窗口首席代表直接指派窗口工作人员实施;所有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要即来即办。个别事项不能当场办结的,要严格实行承诺限时办结制。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5%,按时办结率不低于100%,有条件的部门要争取达到“双百”目标,群众评价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参加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级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市级部门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全面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问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市和县市区监察部门要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责任岗位、服务窗口和审批事项办理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将行政审批退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特别是对同一申请人办理同一事项作两次以上退件处理的,要重点跟踪,督促办理,防止权力寻租。要坚决杜绝行政审批中的“吃、拿、卡、要”行为,确保此类投诉为零。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审批效率、贻误审批工作,以及利用核准、备案等形式变相审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整合力量,与政务服务中心同址办公,确保行政效能管理与监督及时高效。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参加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市行政效能监察室于2009年2月底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县市区行政效能监察室于2009年3月底前进驻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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