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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绵府发[2009]2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努力把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政务服务中心,为我市灾后重建和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努力增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功能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工作。市和县市区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要求,根据我市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完善“行政审批科(股)”,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并进一步明确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岗位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对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要会同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编办

  参加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市级部门于2009年2月15日前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工作,于2009年3月底前完善市级部门行政审批内设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工作;各县市区于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到“行政审批科(股)”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的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授权工作。市和县市区原则上要将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集中到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授权书统一规范授权内容和文本格式,向首席代表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电子印章使用权;对纳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应使用部门电子印章并现场发放证照、批文。同时,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绵府办函[2008]29号文件要求,对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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