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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第五条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或低价中标后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延误工期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
  (七)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未到岗、监理报告弄虚作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进驻施工现场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概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失的;
  (九)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项目经理(建造师)本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少于20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押证上岗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押在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押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时,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时,应严格执行宜府办发[2004]77号文《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和宜府办发[2001]9号文《关于加强对基建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执法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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