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五、责任分工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赣府厅字〔2009〕67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或牵头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其中:
1.市安监局:负责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爆破作业和危险品道路运输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3.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及设施和燃气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4.市城管局:负责燃气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5.市消防支队: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6.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7.市交通局、宜春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水运和道路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8.市公路局:负责道路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9.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针对非法采矿、采砂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