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五)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六)城镇燃气设施及运营管理;
(七)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八)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九)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四、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交、存储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的;
11.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