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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绵府发[2009]3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灾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对于2003年以来通过一、二级市场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积极推进在其新建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整栋、整单元或半个单元集中配建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每个项目的3%,并优先提供给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尽可能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极重灾区力争全部实行实物配租。要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和省政府的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收购(包括二手房)。同时,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在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也要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公房改造或新建廉租住房。投资收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二)加快灾区安居住房建设。极重灾区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一批安居住房,供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申购或租赁。积极引导灾区援建省(市)出资收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用于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安置受灾群众。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安居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安居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多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和代建保障性住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和公房改造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层次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因灾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和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环境和条件。同时,可将廉租住房、安居房的建设向极重灾区的乡镇和重灾区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建制镇延伸。对极重灾区失去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也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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