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执照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的资料和文件;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说明,应具体说明加工项目、加工环节、产品种类、名称及初加工项目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相关内容;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中目录规定的新建项目的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文书;
(3)当年度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具体项目以及符合减免税具体条件和范围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报告;
(3)当年度从事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3)当年度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所得计算等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6);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资料。
(8)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提供);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8.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创业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3)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投资入股时间、投资额度,对方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等;
(4)当年和以前年度结转抵扣情况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当年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明细及情况说明,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描述和具体核算情况。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提供农业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提供租赁(使用)水域的相关资料;
(3)营业执照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减计收入。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证书;
(3)产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附件7);
(2)加速折旧原因和方法说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应具体说明折旧年限数;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
(3)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情况,如名称、购买时间、预计使用时间等;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办法备案表》;
(2)纳税人申请报告;
(3)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软件明细,包括软件名称、购买时间、原折旧或摊销年限、预计折旧或摊销年限等;
(4)软件购买合同和相关凭据;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目前暂按《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202号)要求减免税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当年度企业年初、年末工资单;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
(2)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情况说明,说明存货计价方法变化情况和改变原因;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时间
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和审核备案类(不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申请的受理时间截至2009年4月30日,审核备案类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申请的受理时间截至2009年5月31日。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70个工作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
四、审核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批、审核备案机关均为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暂按《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8号)规定执行。
五、管理流程
(一)审批类项目管理流程
审批类项目应按以下流程管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管理科所调查审核→税政部门审核→执法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受理窗口送达。
(二)审核备案类项目管理流程
上述第1-10项审核备案类项目应按以下流程管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管理科所调查审核→税政部门审核→执法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受理窗口送达。
上述第11-15项审核备案类项目应按以下流程管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管理科所调查审核→税政部门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并作出决定→受理窗口送达。
(三)自行申报类项目管理流程
自行申报类项目由纳税人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申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