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发字〔200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的范围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直接向农发办提出申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银行贷款即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的落实、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情况;农发办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等问题,以及项目对农民的带动能力等情况。申报材料经农发办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必须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