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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须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1.补贴资金下达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将足额安排省配套资金,并根据测算的各市、县(市)补贴资金规模,及时把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下达给市、县(市)财政部门,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向省财政厅上报补贴资金清算报告,省财政厅对全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2.补贴资金兑现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各市、县(市)要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入储蓄存折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汽车摩托车下乡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家电下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反馈机制,健全宣传、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要通过监管与考核,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认真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培训,积极做好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兑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及时到户。对已享受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补贴审核单位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要明确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字样。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补贴车辆信息(车辆号牌、品牌型号、所有人),于每月5日前抄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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