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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8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贸易局、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组织实施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生活差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汽车生产企业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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