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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十七)贯彻落实中医药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把中医事业的发展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八)完善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经费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医疗卫生事业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费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事业。中医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管理,主要用于中医院的建设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配套、人才培养和西医医院中医科建设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十九)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要向中医药服务倾斜。要将符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院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医药治疗项目及常用中药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例高于同等级医疗机构西医治疗的10%;参合农民凡在本县之外的其他县级中医院和有中医专科的乡镇卫生院住院看病并接受中医药治疗,按照参合农民本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回到户籍所在地补偿;开展门诊统筹的县(市、区)参合农民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按照乡镇卫生院门诊补偿比例进行直补。对自觉选择中医药治疗的参合农民,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
  (二十)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培育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鼓励和引导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壮大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实力。加强中药制剂的研发与利用,鼓励和支持中医药人员继承创新中医药传统剂型。鼓励和支持中医机构对安全有效的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的经验方,经批准自制成中药的膏、丹、丸、散等普通制剂,方便群众使用,提高中医药使用率。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支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制剂室,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委托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二十一)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标准和中医药相关管理标准。规范中医药行政审批和执业行为,严厉打击中医药虚假广告,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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