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国有企业应交利润申报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03号)
省能源、交通、建设、农发、水利水电、旅游、国贸、商业、物产、铁投、机电集团,杭钢集团、省机场管理公司、省综合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35号)精神,对省能源集团等14家国有独资企业2008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进行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需上报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等,请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审计报告需报正本。
二、请各企业按规定填写《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并于2009年5月18日前将申报表(纸质一式3份,电子稿1份)随同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