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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楼层:可以从交易双方申报的房屋产权证上直接取得;
  建筑面积:可以从交易双方申报的房屋产权证上直接取得;
  朝向:以交易双方申报和计税人员参考房屋产权证附图取得;
  价格指数:根据市场监测情况定期调整;
  其他:综合考虑本方案中未单独设置调整的因素,包括装修、室内布局、通风、采光、交易实际、政策等因素,设置成一个综合的调整系数,由计税人员根据申报情况与核定情况,在职权范围内确定是否给予该项修订,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该项修正。
  第十三条 初始房屋价格修正系数由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确定。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该系数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随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对辖区内房屋基准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可由税务部门自行调整,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调整。自行调整的方法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或价格监测法。
  第十五条 市场比较法是在同一“小区”内,选取三个或三个以上近期实际交易实例,将交易实例平均单价作为基准价格的调整方法。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是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可比实例。
  第十六条 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实际征管中,收集交易实例,建立交易实例数据库。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法是由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已划定的“片区”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价格检测点,实施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计税系统基准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十八条 价格监测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重大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如重大政策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出现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率。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点应覆盖计税系统内的各个片区。各片区设置的价格监测点的数量不得低于划定小区数量的20%。价格监测点应包括片区内建筑年代、结构类型等对价格趋势有重要影响的不同类型的基准房屋。价格监测点一经选定,除因政府拆迁改造等特殊因素灭失外,不得变动。
  第二十条 在核定计税价格过程中,某一小区内交易房屋的核定计税价格出现较大争议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主动检查系统中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基准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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