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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开发建设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在某一区域集中开发建设、并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域,包括通常所说的封闭住宅小区、半封闭住宅小区和非封闭住宅小区。
  当住宅小区规模较大,同一小区内房屋建筑年代相差较大、建设标准差别明显,导致价格分布离散程度较大时,应当按照价格相近原则,将该住宅小区以道路和自然界限为依据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小区”。
  (二)非住宅小区
  将非住宅小区划分成“片区”时,应当以道路和自然界限为主要依据。当区域内住宅房屋数量较多、房屋建筑年代相差较大、建设标准差别明显,导致价格分布离散程度较大时,应当按照房屋价格相近原则,将该“片区”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小区”,该“小区”可以具体的行政街号为划分依据。规模较大、楼层较高、户数较多的单栋楼房,应单独作为一个“小区”。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典型房屋”,是指某一“小区”内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房屋。
  第九条 典型房屋的基本要求是:
  (一)楼层:多层房屋(含8层以下无电梯房屋)定在4层,12层以内小高层房屋定在7层,20层以内高层房屋定在12层,20层以上房屋定在15层。
  (二)朝向:以南北、偏南北为标准朝向。当所划分“小区”内房屋多数为非南北朝向时,以多数房屋的共同朝向为标准朝向。
  (三)建筑面积:以“小区”内多数房屋的建筑面积范围为标准。
  (四)装修:以可达到入住条件的基本装修为标准。
  (五)配套设施:以水、电、暖、煤气等“四全”为标准。当所划分“小区”多数房屋为缺煤气时,以水、电、暖等“三全”为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核定计税价格数学模型中的价格指数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系数、朝向系数和其他系数统称为房屋价格修正系数,是指将某“小区”基准价格修正到该“小区”内某一套房屋在市场上交易时所能形成的正常交易价格的一系列修正调整系数。
  第十一条 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具体的房屋价格修正系数。
  第十二条 在核定计税价格时,各调整因素实际信息按照下列方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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