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61号)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工作,保证核定参考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满足下列条件的二手房转让税收计税价格核定工作:
(一)房屋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二)房屋是指住宅房屋,不包括实行整体转让的住宅房屋、拍卖的房屋及法院判决的房屋;
(三)房屋仅指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数学模型为:核定计税价格=基准价格×建筑面积×(1±价格指数系数)×(1±楼层系数±建筑面积系数±朝向系数-其他系数)。核定计税价格的数学模型内置于计税系统内,核定计税价格由计税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条 基准价格是指某一“小区”内的典型房屋于计税时点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以单位建筑面积价格的形式表现。
第五条 初始基准价格由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对基准价格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小区”,是以现行行政管理区域为基础划分若干“片区”后,在一个“片区”内,根据房屋分布情况,遵守区域内的房屋在实物、权益、区位等状况上相同或基本相同,各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相同或基本相同,各房屋的价格未来走势趋向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原则,划分成的若干“小区”。
第七条 “小区”的划分执行如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