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的;
11.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7.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五、责任分工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9]32号文件和省、市《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或牵头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其中:
1.市安监局:负责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爆破作业和危险品道路运输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3.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及设施和燃气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4.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5.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