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援县市区政府职责。作为受益方代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比照市领导小组成立由红十字会、发改委、财政、建设、民政、教育、卫生、国土、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红十字会援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执行和日常工作。将红十字会援建项目的征占地、规划、设计、实施等纳入享受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项目范围,对红十字援建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和科学选址,提供恢复重建项目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工程地质鉴定报告、房屋毁损鉴定报告,并落实项目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负责项目相关文件的报批。积极配合捐赠方、援建方做好灾区重建基础资料的提供、项目选址、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各项工作,尽快启动实施项目建设。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灾后重建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加强对水泥、砖瓦、钢材等建材的价格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力量调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灾后重建红十字会援建项目按期建成。要及时向援建方提交《援建项目竣工报告》(含竣工照片、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证明等),并适时举行竣工挂牌仪式。
(三)加强资金监管。
1、红十字会援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中国红十字会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红总字[2008]50号)和省、市相关规定,本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援建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场馆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由各级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建设标准,严格履行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红十字会要及时将援建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备查,有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要随时跟踪红十字会援建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向捐赠者或援建方反馈捐赠资金安排结果;要对捐赠和援建资金的接受来源、资金数量、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定期(每月不少于2次)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确保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要及时妥善处理捐赠援建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