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的通知(2009)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持有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补助130元,个人缴费70元。” 调整为“持有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补助170元,个人缴费30元。”

  五、《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中“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由当地残联负担50元,持有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由当地残联负担70元。”调整为“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由当地残联负担10元,持有二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由当地残联负担70元。”

  六、《办法》第十条调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为“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偿办法,一个年度内,按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划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定点统筹包干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年度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毕业后仍有结余,全额退回给个人。”

  八、《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调整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门诊、住院医疗费按80%比例报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

  九、《办法》第十七条调整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每满1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1个百分点,累计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按重新参保时间计算参保年限。”

  十、《办法》第二十一条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居民普通门诊实行社区首诊负责制和门诊统筹包干管理。每个家庭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包干定点单位,一个年度内不得更换。门诊统筹包干定点单位要制定并完善统筹包干管理制度和办法,对参保居民就诊提供方便和优惠,免挂号费,诊疗费减半,医技费用优惠10%,药品只加成10%,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健康咨询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