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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的通知(2009)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赣财社[2008]224号)等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参保居民的关心和爱护,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试点工作,结合两年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意见:

  一、《办法》第二条 “所有常住居民(未成年人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调整为“所有常住居民(含未成年人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市范围内大学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90元。”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缴费和补助: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30元;财政对成年人每人每年补贴60元,未成年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市、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中央财政补助主要用于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国家和省有新规定补助政策的,从其新规定。”调整为 “缴费和补助: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财政对成年人每人每年补贴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贴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补助40元,其余部分省、市、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国家和省有新规定补助政策的,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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